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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樂活運動站管理辦法

澎湖縣內垵國民小學「樂活運動站」使用管理辦法

一、   依據:依「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樂活運動站實施計畫」,特訂定「樂活運動站」使用管理辦法。

二、目標:

1)提供更充足之室內運動空間與運動設施,舒緩學生室內運動空間不足問題,以減少不良天候對於學生從事身體活動之影響。

2)建構多元有吸引力之運動設施,發展多樣化體育教學,並培養學生終身運動習慣。

3)吸引體能較為弱勢學生加入運動行列並進而養成規律運動習慣。

4促進師生從事健康體能活動,提昇器材使用效率。

三、設置地點:「樂活運動站」設置在於三樓原圖書館。

四、使用優先順序:

1)本校列管之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老師需在場)

2)借用運動站辦理比賽或活動者。

3)該節為體育課之班級,年級高者優先。

4)學校體育團隊訓練。

5)獎勵表現優良學生(教導處統籌安排,並安排教師在場)。

五、使用時間:

1)平日08:40~16:00僅開放給校內學生上課或活動使用。(無教師在場不開放)

2)平日16:00~18:00供校內教職員工休閒運動使用,暫不開放社區民眾借用。

3)寒暑假時間的上班日供校內教職員工休閒運動使用。

4)校內運動團隊依需求規劃使用。

七、注意事項:

1使用前應先做暖身操,以防止運動傷害發生。

2)為維護場地清潔與確保使用者之安全,請遵守指導老師的指示。

3)使用器材時,請遵照老師的指導,切勿擅自使用,避免發生危險。

4)若不依規定使用而導致器材遺失或損壞,應由使用者負責所有相關損失之賠償。

5)最後離開場地的使用者,應負責確認關閉所有門窗。

6)班級上課使用時請老師務必在場,不可任由學生自行操作。

7)未經學校允許不可借用供校外人士使用。

8)如有故障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總務處處理。未正常使用而導致器材損壞則須照價賠償。

八、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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