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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樂活運動站管理辦法
澎湖縣內垵國民小學「樂活運動站」使用管理辦法 一、 依據:依「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樂活運動站實施計畫」,特訂定「樂活運動站」使用管理辦法。 二、目標: (1)提供更充足之室內運動空間與運動設施,舒緩學生室內運動空間不足問題,以減少不良天候對於學生從事身體活動之影響。 (2)建構多元有吸引力之運動設施,發展多樣化體育教學,並培養學生終身運動習慣。 (3)吸引體能較為弱勢學生加入運動行列並進而養成規律運動習慣。 (4)促進師生從事健康體能活動,提昇器材使用效率。 三、設置地點:「樂活運動站」設置在於三樓原圖書館。 四、使用優先順序: (1)本校列管之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老師需在場) (2)借用運動站辦理比賽或活動者。 (3)該節為體育課之班級,年級高者優先。 (4)學校體育團隊訓練。 (5)獎勵表現優良學生(教導處統籌安排,並安排教師在場)。 五、使用時間: (1)平日08:40~16:00僅開放給校內學生上課或活動使用。(無教師在場不開放) (2)平日16:00~18:00供校內教職員工休閒運動使用,暫不開放社區民眾借用。 (3)寒暑假時間的上班日供校內教職員工休閒運動使用。 (4)校內運動團隊依需求規劃使用。 七、注意事項: (1)使用前應先做暖身操,以防止運動傷害發生。 (2)為維護場地清潔與確保使用者之安全,請遵守指導老師的指示。 (3)使用器材時,請遵照老師的指導,切勿擅自使用,避免發生危險。 (4)若不依規定使用而導致器材遺失或損壞,應由使用者負責所有相關損失之賠償。 (5)最後離開場地的使用者,應負責確認關閉所有門窗。 (6)班級上課使用時請老師務必在場,不可任由學生自行操作。 (7)未經學校允許不可借用供校外人士使用。 (8)如有故障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總務處處理。未正常使用而導致器材損壞則須照價賠償。 八、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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