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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品賠償損壞管理辦法

一、   本校為加強教職員工及學生愛護公物,啟發校園使用人之公德心並杜絕無謂耗損起見,養成自動管理公物之良好習慣,特訂定本辦法。

二、   範圍:凡本校所有各種校具、器皿、花木、門窗、玻璃、燈具及課桌椅等公共設備均列為公物。

三、   凡教室內設備用品,經點交負責 管理之 老師後,各班老師與學生均應照規定妥為保管。

三、各教室設備用品,如因故必須移動時,應得到負責管理之老師或總務處批准後始可移動。

四、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毀損公物之賠償,悉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五、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對學校之各項財產設備應加愛護,如有毀損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六、遇有重大財物之毀損,其時價無法估計時,得由總務處擬定價格,提請校務會議決議之。

七、教職員工,如毀損或遺失學校財物者,依下列辦法賠償之:

  (一)由當事人自行按原樣式規格購置賠償。

  (二)按損失財物之時價賠償現款總務處代為購置。

  (三)如金額巨大時,可請求分期攤還。

八、學生毀損學校財物,依下列辦法賠償之:

  (一)如故意毀損破壞公物,任意刻畫或折損校具、塗污牆壁者,應負責修理或修補,除按時價賠償外,並交學務處議處。

  (二)學生如損壞公物,均應負責賠償。不論其賠償金額大小,請各該級 任 老師負責通知家長。

  (三)凡屬班級之公物如有損壞,各班應從速調查,結果知會總務處,並由破壞人照時價賠償;若不能查出,則應由班級費內照價賠償。

  (四)如賠償金額較大時(壹百元以上),以書面通知該生家長或監護人。

  (五)賠償損失財物之現金,由總務處立即照價補購或修護。

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經 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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