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小最新
內小識別系統
光輝校史
行政組織介紹
校務行政業務
會員登入
帳號:

密碼:

記住我



忘記密碼?

現在註冊!
prev1-2 考核委員會 3. 澎湖縣西嶼鄉內垵國民小學導護實施細則next

2. 澎湖縣內垵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澎湖縣內垵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100年2月16日修訂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內垵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4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5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6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7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處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8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危害校園安全。
五.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9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10條
學校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學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第11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12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13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二章輔導與管教人員
第14條
全校教師均有輔導管教學生之權利與義務。
第15條
科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於授課時,對授課班級有輔導與管教之義務,如學生有特殊違規行為並應通知學生家長及導師。
第16條
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班級置導師一人,負責班級學生之輔導與管教工作。
導師任期以一年段(低、中、高年級)為原則,並依本校「教師課程領域專長及職務意願調查表」之規定聘任之。
第17條
導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調整其導師職務:
一.導師因法令規定必須調整導師職務。
二.經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應調整其導師職務。
三.導師因正當理由提出書面申請,經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
四.教師因重大違反法令行為,有影響班及輔導管教之虞,經校長核定暫時調整其導師職務。
第18條
教導處置認輔教師壹名,協助個案學生輔導與管教,其組成及權利義務由教導處另訂之。

第三章 輔導管教內容
第19條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20條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教導處輔導教師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21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一.個案輔導。
二.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三.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四.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五.其他適當措施。 
第22條
依第二十條第十六款與第二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23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24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25條
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依本辦法之規定,共同訂定學校獎懲學生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26條
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委員六人,由教導主任、訓育組長、輔導老師、級任老師二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組成,議決重大學生獎懲事項。
第27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28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一次。
第29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四章 救濟
第30條
學生對學校、教師有關其個人之輔導管教或其他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第31條
學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校長、教導主任、總務主任、訓導組長、家長會長。
二、推選委員:家長會代表一人、科任及及各年段教師代表一人。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運作,「準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32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prev1-2 考核委員會 3. 澎湖縣西嶼鄉內垵國民小學導護實施細則next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地址:88142澎湖縣西嶼鄉內垵村229號;電話&反霸凌專線:(06)9981107;傳真:(06)9982245;Email:naps@mail.ph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