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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澎湖縣內垵國小電腦教室管理要點

一、本校為加強所屬電腦教室之管理,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電腦教室由總務處管理。

三、本校電腦教室應設置個人電腦、套裝軟體等各項電腦軟硬體、桌椅、輔助教學器材等教育所需設備及防火、防潮、防盜、控制溫度等必要安全防護設施,但需視經費許可由校長同意方可購置。

四、本校電腦教室各項設備、設施均應詳細列表登記、定期清點檢查,維護正常使用功能,記錄各使用狀況及加強防範天然及其他意外災害。

五、本校電腦教室除供教育訓練或教學使用之外,不得執行其他工作。

六、本校電腦教室之設備、設施除必需外送維修之外,不得攜離教室,各項存置教室之軟體不得拷貝攜出使用。

七、他校或是民間團體為辦理資訊教育訓練或教學觀摩得申請借用本校電腦教室,經校長同意後方可借用。

八、本校電腦教室以上班時間提供借用,借用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經校長同意者,得以下班時間借用。

九、各單位借用本校電腦教室遇本校執行教學時,本校得隨時通知收回,借用單位不得拒絕。

十、本校電腦教室由總務處管理人員按借用排定各起訖使用時間親自啟閉大門,借用時間為下班時間者,管理人員之誤餐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十一、借用本校電腦教室於借用及歸還前,借用單位應派員會同總務處管理人員詳細點交借用設備、設施,核對其正常及異常狀態予以紀錄及確認,借用完畢,應按原狀歸還。

十二、本校電腦教室使用注意事項(如附件一)應懸掛於電腦教室明顯處所,各借用單位及人員應遵守之。

十三、借用本校電腦教室之單位於借用期間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之設備、設施,其未依正常情  況之注意及使用方法致損壞借用之設備、設施者,應負責維修回復原狀。

十六、本校電腦教室非因教學需要及經核可者,不得安裝軟體及拆卸、搬動、更換各項機件。

十七、借用本校電腦教室之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不聽制止及改善者,應限制其再借用。

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事務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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