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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教育替代役役男服勤工作須知

中華民國99 11 19 日訂定

一、依據:教育部函頒「替代役役男服勤管要點」

二、目的

(一)依法訂定本校服替代役役男之工作規範。

(二)建替代役役男工作紀錄,做為獎懲之依據。

三、勤務內容

(一)直接勤務

   1.校園警衛

   2.校園巡

   3.校園安全維護(如交通指揮,協助導護等工作)

   4.教育輔助工作(如協助戶外教學秩序維護等工作)

(二)其他勤務

   1.環境維護(如協助割、除草,打掃校園,災害建…等工作)

   2.政庶務(如文書處,接聽電話,搬運東西…等工作)

   3.教育政(如閱指導、課業輔導…等工作)

   4.時交辦事項(學校教職員工要求協助之事項,但以與校務有關之工作為限)。

(三)勤務分配:按月排定勤務表,照表實施。

四、勤務規定

(一)勤務時間:每日勤務自7:20 起至17:30 止。詳如【附件一】

(二)待命時間:除休假、差假、服勤、加訓等外,均應於校內待命。待命時間需外出,應事先報請總務主任核准(填具外出登記簿)。

(三)夜間待勤值:主要職責為協助防範非法侵入校園及保障校舍財產、設備安全等工作。

(四)勤務時間內每整點應巡視校園一遍(午休時間除外)。

(五)配合放學時間執放學交通、安全維護。

)勤務調整:前勤務時間,本校得視校務況及實際需求調整之。

五、休假及請假規定

(一)休假規定:

   1.役男休假比照本校教職員工於週休二日放假,如教育服務役役男住家在外縣市時,  得依其(前月)平日工作表現同意其積假一次,並依據縣府教育處函示每次最多積假(休假)四日,及為配合火時刻,准程假,其休假仍以配合週、日放假為原則。

   2.依據役男(前月)平日值勤及工作表現優者,得同意其再積假一次(四日)以為其工作獎勵,並得於次月休假實施。

   3.積休四日休假人員可於休假開始日前一天1600 校,但須於休假日結束當日2200 前返校。提早校或延遲返校,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十一條規定:合計未超過四小時,記申誡一次並罰勤二小時;超過四小時但未達八小時,記申誡二次並罰勤四小時;超過八小時,記過,並罰勤八小時或扣抵休假一日。

(二)請假規定

   1.公假、病假、陪產假、婚假、喪假,悉依教育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要點第三十九條規定辦

   2.事假,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者,視需要以休假日調整核給事假;按時請假時,計八小時折算一日,扣抵休假日。

、獎懲

(一)獎勵:分榮譽假、嘉獎、記功、獎、獎

  榮譽假,視值勤時勤惰紀錄、交辦事項完成程等,由主任簽請校長核定。每月最多一日,折合廿四小時,獲得榮譽假役男可分成散步假四小時,外宿八小時,請休榮譽假。其餘獎勵,悉依有關規定辦

(二)懲處種:分罰勤、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

役男違反生活及勤務管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罰勤、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記過計三次,罰薪並施以輔導教育。罰薪,扣除月薪10%至30%,以三個月為限。輔導教育,最多為期八週,期間一停止休假及請假(喪、病假除外)。

七、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並得視本校實際情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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