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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ps - 總務處 | 2013-09-14 11:10:16

澎湖縣內垵國小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02年08月14日製

一、必須遵守本校及所屬上級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注意事項。

二、任何實驗應明訂作業程序、作業條件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三、實驗室注意事項:

1.實驗進行中,指導者對於防火、防爆、防水災都須有相當的考慮,並在門上明顯位置告示緊急狀況之簡易處理流程。

2.未經實驗指導者允許不可擅自取用他人實驗器材及設備等物品。

3.儀器使用完畢應妥為保管維護。

4.從事任何實驗前,指導者應確實做好安全評估,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5.使用儀器前,務必詳細研讀使用說明書,不會使用時,請勿自行動手,以免發生意外。

5.酒精燈、電磁爐以及蠟燭等加熱設備附近嚴禁放置易燃物及易爆炸化學藥品,操作時需派人檢查,避免超時加熱,造成危險。

6.在實驗室內操作,必要時須穿手套並配戴安全鏡及防護口罩。

7.實驗指導者須會操作滅火器,並確知各項緊急應變設備(如洗手台及逃生口等)之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

8.實驗室內禁止吸煙、吃喝食物、喧鬧、嬉戲或進行無關的實驗。

四、化學藥品注意事項:

1.化學藥品應依「危害通識規則」張貼危害圖式及內容。

2.使用化學藥品,應於實驗前詳細閱讀有關藥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3.各類廢液、空瓶應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清楚並分類存放,不得任意傾倒、堆放。

4.危險性或異味實驗時,實驗進行中需於門外張貼警示標示及緊急處理聯絡人。

五、具危險性之實驗或實習,應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進行,如需要在非辦公時間進行,則須先經教師同意。

六、最後離開實驗室的人員,尤其是停電、週末及放長假前,必須確實檢查所有化學用品是否擺放正確位置、所有電器、實驗設備之開關、水龍頭、及實驗室門窗等是否確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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